速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一流职业教育体系,培养知识型、创新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有关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书面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518035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2.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草案)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3年11月10日


附件1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一流职业教育体系,培养知识型、创新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市政府组织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我市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圳要建立健全适应“双元”育人职业教育的体制机制,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先后提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到2025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以及上述有关政策,我市有必要通过开展职业教育立法,做实做强职业教育类型,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设国际一流职业教育体系,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条例是衔接上位法规定,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法治体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当前,我市尚未出台职业教育专项法规,职业教育相关政策主要是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且刚性不足,统筹规划力度偏弱,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深圳迫切需要在衔接上位法以及有关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一部能够满足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固化实践探索成果,培养知识型、创新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难题,激发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活力的需要。 我市职业教育事业经过多年发展,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持续加大,办学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专业人才培养成效明显,但仍存在制约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一是中高职贯通培养、课程体系衔接不顺畅;二是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激励措施不足;三是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水平有待提高;四是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不足。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完善职业教育体系,解决制约深圳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和短板问题,提升职业教育办学层次,推进职技融通取得实质性进展,促进职普融通创新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激发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活力。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八章,包括总则、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教师与受教育者、产教融合、开放合作与交流、职业教育保障、附则共计六十八条。 (一)贯通培养打开中高职一体化育人新局面。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均属于职业教育,在招生环节应当具有统一性,以保障人才培养的连续性和一体化。《条例(草案)》明确不同层次职业学校应当合作实施中职、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的贯通招生和培养,研究开发纵向衔接的专业课程体系(第十九条)。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应当逐步扩大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规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用于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按照国家规定自主招收符合条件的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绝技绝艺的社会技术技能人才(第十八条)。通过以上规定,探索中高职衔接贯通的科学培养方式,拓宽中职学校毕业生继续升学和深造的通道。 (二)打造全方位产教融合体系。 为进一步加快教育与人才、产业、创新资源的有机衔接融合,《条例(草案)》全方位多层次加快构建适应新发展格局需求的高质量产教融合体系。一是强化专业设置,要求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需求,重点对接国家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设置专业并进行动态调整,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第十四条)。二是促进专业教材与产业需求相匹配,要求专业课程教材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纳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第十六条)。三是加大对产教联合体(第四十条)、实习实训基地(第四十一条)、生产性实训中心(第四十二条)等各类产教融合平台和载体的支持。四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进校企“双元育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五是增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激励力度,明确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规定享受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政策支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第四十九条)。 (三)数字化赋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我市充分发挥5G独立组网的先发优势,全面推进5G智慧校园建设,高标准建设智慧教室、智能学习体验中心、AR/VR/MR实训室等学习空间,推行“互联网+培训”模式,推进终身教育教学资源库共建共享。《条例(草案)》将智慧职教的要求法治化,明确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速人工智能赋能教学,深化教与学方式变革,推动智慧职业教育平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水平(第六条)。 (四)激发校企合作积极性。 校企合作是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条例(草案)》明确公办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第四十八条);公办职业学校承担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用于补充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同时教师培训工作量可以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第二十七条)。 (五)保障技工院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技工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层面出台《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等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打破技工院校毕业生上升壁垒,《条例(草案)》将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相关政策转化为立法保障,以特区法规保障技工院校优秀毕业生发展通道(第三十六条)。 (六)推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技能人才高地。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打造教育高地和人才高地,支持建设大湾区国际教育示范区。香港名校多,基础研究强、国际化水平高;澳门高校拥有中医药、旅游等一批高水平特色学科。《条例(草案)》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支持深圳与港澳及其他境外地区通过合作办学(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互认职业教育学习成果(第五十二条),开发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第五十三条),建设职业教育国际高端平台(第五十四条),举办国际职业技能竞赛(第五十五条),参与国际职业技术标准制定(第五十六条),促进境内外职业教育优质资源联通互动,推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技能人才高地。 (七)细化上位法规定。 《条例(草案)》结合特区实际,对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一是明确专业教师聘用要求。为进一步突出深圳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双师型”属性,《条例(草案)》明确专科及以上层次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课教师需满足的工作经验与学历要求;特殊岗位可先行招聘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课教师(第三十二条)。二是推进职普融通打破人才成长“天花板”。《条例(草案)》规定推进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在师资流动、教学实施、学分认定、文凭授予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横向融通(第二十二条)。三是推动学历学分互认制度。《条例(草案)》规定职业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学分认证、积累、转换体系建设,对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的学分、证书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认定,有效地促进职业技能提升与学历教育学分相贯通。四是加强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条例(草案)》在用地、财政投入、教育费附加、培训经费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强化职业教育保障,规定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强调教育费附加的用途(第六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载体按规定予以奖补(第六十二条)。


附件2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一流职业教育体系,培养知识型、创新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职业教育原则】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职业教育应当坚持德技并修,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进行职业指导,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和督导评估,引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市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职业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职业教育相关工作,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第五条【多元办学】 实行政府统筹、市场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六条【智慧职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速人工智能赋能教学,深化教与学方式变革,推动智慧职业教育平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水平。加快课程数字化改造,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第七条【产教融合】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建立健全产教深度融合制度,支持职业学校、企业共同建设高水平专业、共同开发课程标准、共同打造师资团队、共同设立研发中心、共同开发高端认证证书。 支持成立多种形式的产教联合体,探索新技术与新课程共生共长新机制,加快教育、科技、人才与产业有机融合,促进科研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移。 第八条【扶持特殊群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组织就业困难人员、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九条【成果互认】 推进实施国家教育资历框架制度,促进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与其他各类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第十条【交流与合作】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开展职业教育境内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教育联动发展,拓展职业教育国际平台,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一条【序列和范围】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以培养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为主的职业教育由技师学院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二条【职业学校举办者】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办好本行业所属的职业学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职业学校办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内资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推动产教深度融合,优化社会资本依法投资职业学校办学准入流程。 第十三条【学校治理】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校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专业设置】 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重点对接国家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并根据新经济、新技术、新职业以及产业升级和数字化转型需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联合行业组织、企业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职业学校应当及时合并或者撤销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制度,联合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业专家等对专业调整开展可行性评估。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 职业学校应当成立专业建设指导机构,定期研究课程标准、课程开发、师资队伍、校企合作、教材编写、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等情况,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专业课程教材】 职业学校应当遵守教材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教材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教材选用。 职业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联合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编写符合自身专业特色的专业课程教材。专业课程教材应当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纳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第十七条【实习实训】 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依据有关实习实训的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根据产业、行业、企业用人需求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发展趋势,采用虚拟仿真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创新教学实训资源研发。 第十八条【招生】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普通高中统一招生、自主招生和注册入学的招生入学制度。 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应当逐步扩大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规模。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鼓励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主招收符合条件的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绝技绝艺技术技能人才。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录取学生,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招生条件的残疾学生。鼓励职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招收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 第十九条【集团化办学】 支持不同教育层次职业学校集团化办学,合作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的贯通招生和一体化培养,研究开发纵向衔接的专业课程体系,系统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支持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学校探索学生贯通培养和联合培养模式。 第二十条【收费】 公办职业学校收费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学校收费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学分学制】 职业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学分认证、积累、转换体系建设,对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的学分、证书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认定,建立职业技能提升与学历教育学分贯通机制。 职业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采取育训结合、工学交替、在岗培养等多种培养模式,可以适当调整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职普融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通过职业体验活动等形式,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教育。普通高中应当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并在相关课程中增加职业教育教学内容。 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可以面向普通中小学校开放。 推动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在师资流动、教学实施、学分认定、文凭授予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横向融通。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培训制度】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开展职业培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保证职业培训质量。 第二十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鼓励和帮助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技能提升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 职业培训可以由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办学能力和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企业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育训并举】 鼓励职业学校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社会服务,面向行业组织、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各类职业性培训。 鼓励职业学校单独或者联合行业组织、企业举办民生服务学院、社区学院、产业行业学院等。 公办职业学校承担面向社会职业培训的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以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补充单位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单列管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职业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以按比例折算成教师培养全日制学生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职业培训机构收费】 职业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信息。 第三十一条【培训补贴】 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劳动者持续提升技能。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培训补贴。 建立以就业需求为导向的培训补贴机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将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服务社会民生需求的核心职业(工种)纳入补贴范围,培养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创新型、复合型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配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急需紧缺岗位先行录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课教师,应当在职业学校规定时限内取得教师资格,职业学校在其取得教师资格后,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相应教师职务。 专科及以上层次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课教师应当从具有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验并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鼓励企业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培养】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职业学校引进和培养行业有权威、国际有影响的专业建设带头人、绝技绝艺大师、应用研发领军人才等技术技能人才,并按规定将技术技能人才纳入本市人才政策范围。 第三十四条【晋升与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和职务(职称)晋升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资培训制度,对新任教师开展岗前规范化培训,对在岗教师开展专业与实践进修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学生】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训。实习实训期间,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实训要求和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爱护设施设备,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完成规定的实习实训任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为学生购买保险,发放实习补贴。鼓励保险公司为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实习实训的学生设置专项责任险和意外险。 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给予不低于规定比例的实习报酬,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为学生办理单项工伤保险。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取、截留学生实习报酬、补贴。 第三十六条【平等机会】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落户、就业、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的普通学校学生享受平等机会。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享受中等职业学校、专科、本科学历同等待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制度,促进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建设,加强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和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八条【学生奖励和资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职业教育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章 产教融合

第三十九条【机制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教融合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创新搭建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与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将校企合作开展情况列为资助企业各类重大项目的重要依据。 支持行业组织在产教融合中充分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深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产教融合。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加强与合作企业在人才培养、合作研究、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四十条【产教联合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成立产教联合体,鼓励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产教融合、产学合作,推动职业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第四十一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企业合作建设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服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培训、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活动。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认定制度,加强对实习实训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支持职业学校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建设全球领先的生产性实训中心,服务产品中试和产品工程转化,辐射带动相关产业领域产教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产业化,为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十三条【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按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与认证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十四条【技能大师培养】 鼓励企业和职业学校共同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员工培训培养基地及技术研发中心,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徒制度】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通过联合招生、工学结合等方式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 第四十六条【平台建设】 支持职业学校面向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建设职业教育大数据中心,面向行业需求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高端产业建设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聚焦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协同研发关键应用技术。 第四十七条【知识产权】 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进行创新,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入股。校企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根据协议确定权益归属,支持职业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收益分配】 公办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公办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民办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根据参与人实际贡献,由学校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产教融合激励】 对于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在人才培养、技术技能传承、就业创业促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规定享受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政策支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招拍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或者相关运营实体提供用地支持。

第六章 开放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条【合作办学】 职业学校可以与境外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联合办学。 支持职业学校在境外依法设立职业培训机构,联合知名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第五十一条【支持大湾区特色职教合作办学】 市人民政府支持职业学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职业教育机构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特色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推动中职、高职、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实行联合管理,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引进师资,颁发双方文凭,共同开展培训项目,面向全国职业学校和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创意创业实践,吸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才来深就业创业。 第五十二条【港澳台学生培养和学习成果互认】 市、区人民政府支持职业学校依法接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就读。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职业教育学分、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等职业教育学习成果的互认制度。 第五十三条【国际职业资格证书】 鼓励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与境内外机构合作,开展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认证与相关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际平台】 支持职业教育国际高端平台落户深圳。支持职业学校依法成立国际性的职业教育组织,举办高水平国际职业教育会议、专业论坛,提升深圳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五条【国际职业技能竞赛】 市、区人民政府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举办或者参加国际职业技能竞赛。 第五十六条【标准建设】 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联合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职业技术标准制定,把国际先进的职业技术标准转化为课程标准,扩大深圳职业技术标准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七条【海外布局和人才引进】 支持职业学校遴选优秀教师到海外学习锻炼,吸引境外技术技能人才来深圳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在国际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七章 职业教育保障

第五十八条【用地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且产权归政府的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十九条【财政投入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动态调整公办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六十条【民办职业学校保障】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公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保障学校办学投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费用减免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一条【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教育费附加可以用于补充公办职业教育公用支出,支持职业教育集团、产教联合体运行,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重大项目、重大活动以及重大平台建设。 第六十二条【培训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支持和促进职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载体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奖励补贴。 第六十三条【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提高提取比例,列入成本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第六十四条【评估与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质量督导评估体系,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应当纳入督导评估体系的指标范围。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高技能人才宣传】 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工匠活动周等主题活动,对技术技能人才进行宣传,培育和传承工匠精神,优化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环境,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十六条【表彰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技术指导团队以及为技术技能竞赛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规定在职业标准研制、专业课程开发、教师教学能力竞赛、技术攻关、教学研究、产教融合、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信用管理】 职业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共享。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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