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通过某团预订广州w*豪酒店金额合共8000元,1月17日早上行程变更,提前一个月申请退款,某团订单号:2774217****90604322,酒店确认号,8000****,80003613,80015610马上联系某团申请退款处理,被酒店拒绝,后面11:50分拨打酒店预订部电话,态度极其恶劣,说不管,你哪里预订去哪里反馈,问名字工号一概不知,直接挂电话,态度很差,目前要求协商退款,要按照平台扣除一晚2700多的房费,但是目前*豪酒店态度很差,问了酒店客服态度也是很差很差不管,不允许退款,也不作任何变更.后续多次通过02012315多次得到以下投诉(广州政务)您好,编号为08240****2255259701的工单具体处理情况如下:经核查市民是在“某团”发生交易,与“广州W*豪酒店”无直接消费关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我局不予受理。建议市民重新确认正确主体后再次投诉处理。同时也通过01012315北京投诉某团,目前某团说按照预定规则去处理,取消高额费用。首先,“不可退订,不可取消”条款是由该平台单方面制定的、可以重复使用的退订条款,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无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修订,因此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次,依据该格式条款,消费者一旦要求变更或取消入住,即使提前七天申请取消且平台仍有机会再次出售客房,仍需承担全额扣费的后果,因此“可退订,不可取消”条款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最后,如果消费者取消预订确实给该平台造成了一定的费用损失甚至空房,平台应向消费者明示实际损失金额和名目,并据此协商确定扣费额度,而“不可退订,不可取消”条款对消费者有失公平,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所以酒店和某团都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