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交警不认政府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牌照不听申辩强行给予市民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4日,本人于福田区莲花街道辖区内佩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骑行电动自行车(商报路和景田西路口交汇处)被交警福田大队香蜜湖中队拦截检查,本人积极配合其检查,但检查人员以牌照未按规定安装为由进行行政处罚(文书编号4403041078113736),本人认为此次执法存在很多问题,强烈抗议违反法规滥用职权的违法执法行为。 请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调查,纠正违法行为,还市民清白。

1. 执法人员误解“规定“,滥用职权,处罚理由不当。

检查人员给与的处罚理由是:“驾驶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票,过渡期标识”。 我正常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也佩戴头盔了,也安装牌照了,牌照是之前(2022年9月)疫情期间街道办统一登记发放的(在《管理规定》出台时间2021年8月1日后发的),有编号,上面也未有任何字样显示车牌是“临时”车牌,也未有有效期标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该规定也授予了街道办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责,说明街道办通过便民服务下层管理服务为民办实事,统一收集车辆信息进行车辆牌照登记,有依有据,合法合规!之前统一登记发放牌照时工作人员也没说我的拍照发了不能挂的,只能用几天的;至今快一年也未有基层工作人员通知告知我需要更换车牌,也未见牌照发放单位发布任何公告将之前政府部门发放的牌照作废的。《管理规定(试行)》也未统一约定牌照样式, 虽然该规定第45条规定“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 但我发的并不是临时牌照(无任何“临时”或“有效期”字样), 而且街道办发的牌照在第45条规定的时间之后;如果要处罚,交警去处罚街道办好了!神仙打架,百姓遭殃!你们不同政府部门相互矛盾的不同规定为何要刁难为难普遍老百姓!

2. 执法程序不当,依据不足,处罚措施不当

1). 涉嫌钓鱼执法。自称为执法人员躲在路边停车位间歇内,有骑行人员经过时突然出现拦截执法,这种突击执法方式也易使被检查人员突然收到惊吓翻车存在安全问题。

2). 执法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表明身份。拦截检查仅凭穿着的制服,未声明自己属于哪个部门, 也未提供执法证件,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定程序。

3). 检查人员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因申辩而要加重处罚。在我申辩说明情况票照也是通过政府部门正规途径办理,自己不知情政府发的牌照交警部门不认可的时候,检查执法人员说我不配合执法要对我个人进行强制措施,扬言要查封扣留我的车辆; 在围观群众声援声讨下才作罢。请问《深圳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有授权检查人员可以对被检查人员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4). 一直说我违法违反法律了要给予处罚,却未提供违反法律条款的依据。作为检查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用词要严谨,将一个地方政府规章性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直接上升为更严肃的法律条款,扩大事态影响,还要进行强制措施,恐吓被检查人员!后面有工作人员联系我还说《深圳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是经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备案的,该说法也与事实严重不符,经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但未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如本人孤陋寡闻说错,请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纠正)

5). 本次处罚违反上位法《行政处罚法》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等有关条款的规定。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禁止皆可为,"依法行政"不是"依政行政", 法律法规不是“量体裁衣”随意取舍的材料,要百姓遵纪守法,政府部门更应起到表率。综上, 本人认为本次执法滥用法规,程序不当,依据不足,处罚措施不当,请求纠正错误,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加强管理,优化改进以后的检查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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