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合1:
诉求内容:投诉罗湖区住建局,张冠李戴。我们明明投诉的是茂业与崇德物业05年续签的物业合同违反了2003年的相关规定,答复确只提99年的合同签订事宜,故意偷换概念,不正面回答问题。请正面回复诉求,不要打太极,装睡!
住建局答复:
罗湖区住建局答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据茂业集团和崇德物业提供的资料显示,和平广场主体工程于1998年5月6日开工,1999年5月30日竣工。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版)》相关规定。
1998年11月15日,和平广场开发建设单位茂业集团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中兆物业为和平广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在售房合同中向买受人明示。之后,茂业集团分别于2002年9月15日、2005年9月15日与中兆物业(后更名为崇德物业)续签合同,委托其为和平广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住宅区开始入住后两年内,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第二款“在住宅区开始入住两年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继续管理。”的规定。
如对上述答复意见存疑,可拨打0755-25546851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划重点:住建局答复,茂业集团分别于2002年9月15日、2005年9月15日与中兆物业(后更名为崇德物业)续签合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版),丝毫不提是否违反2003年的相关规定,05年签订的合同你跟我说不违反94年的法规,我们明明问的是是否违法03年的法规。2003年出了新规,你当空气?
回合2:
诉求内容:投诉罗湖住建局不作为,我们小区自99年入住到2009年才开始备案物业合同。而且开发商最后提供的98年和02年的两份物业合同也是复印件,不敢拿原件,涉嫌造假。要求罗湖区住建局履行职责,查处该合同真伪。复印件物业合同是否有效?给业主一个回复!
罗湖区住建局答复: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合同真实性问题,我局分别函询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其分别提供了1998年及2002年双方签订的和平广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双方均认可上述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另,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如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存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处理。
关于物业合同备案的问题。经检索原罗湖区住宅局物业管理合同备案资料,我局暂未查询到和平广场1998年、2002年物业管理合同的备案信息,仅查询到和平广场2005年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信息。2005年和平广场物业服务合同由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09年向原罗湖区住宅局提交备案申请。2009年9月9日原罗湖区住宅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施行版)》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其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予以备案,并出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回执编号【2009】(019))。针对和平广场1998年、2002年物业管理合同未备案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11月1日施行,2008年1月1日废止)》仅制定了“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报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的原则性条款,但无相关处罚条款。
如对上述答复意见存疑,可拨打0755-25546851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1月14日
划重点:
我局分别函询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其分别提供了1998年及2002年双方签订的和平广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双方均认可上述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 他们是一家公司,他们会说自己签的合同有假吗?
-- 合同约定的内容触及了第三方和平广场的利益,作为监管机构是丝毫不管啊
-- 张三和李四签了个合同要侵占赵五家的房子,赵五去找判官评理,判官说,合同双方无异议,你赵五按合同执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