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强光有“三个”不利,建议应当立法监督为民服务

过度强光有“三个”不利,建议应当立法监督为民服务

光从分类上讲,分一般光、正常光,花光、色彩光、中等光、强光、超强光。强光或超强光应当是扰民光,也是一种声色噪音类的管理问题,应当属于环境保护局管理范畴,这种情况好像国家还没有列入法律法规范围之内,执法监督部门执法监督比较困难,监督时只能提醒商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持续持久对一个人进行强光刺激,肯定会出现健康问题。一是干眼症;二是如同雪盲症;三是结膜炎;四是激活沙眼或角膜炎;强迫强持对人施行强光让人无法睡眠的,对健康有损害作用的,旧社会在牢房可以说用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逼供的一种剥夺睡眠工具,对死不认罪的罪犯,给他们进行强持二十四小时进行睡眠剥夺实验,结果无法忍耐,所有犯罪问题都会全部“交代”。强光扰民对民众有三个方面不利。第一、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二、不利于交通安全;第三、不利监督监控。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在日夜过路人中,下雨路滑,很容易失盲导致摔跤跌倒等,有可能让不法分子利用,作为盲区无法监控到,对犯罪分子无法监控到。强光扰民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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