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进行局部修订,这些方面有调整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施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条款(市政相关章节)的公告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年1月1日施行)中第七章“市政设施”、第十章的消防和防洪防潮部分以及第二章的表2.1.6和第五章的表5.4.1中市政相关的规划标准,已根据国家相关最新标准等完成修订。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批复》(深府函〔2013〕243号)的要求,相关修订成果已完成报批程序,并经深圳市政府备案同意,现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章节和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

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条款(市政相关章节)条文.pdf

2.《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条款(市政相关章节)条文说明.pdf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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