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主开离职证明的问题,你们认为这个判决对吗?

看到一个朋友的案例:

话说当事人因其雇主违法侵害其隐私和非法解雇,补发几个月工资,被其起诉维权拿回工资和赔偿后。

又被其雇主扣着《离职证明》文件不开具,阻碍其后续多个新单位的入职手续的办理,近一年。再起诉后,

法院以其雇主先前违法开除其的《解雇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同于《离职证明》的效果,驳回其诉求!

其很悲愤,被雇主欺负,还要损失巨额钱财,并且被法不纠!其信访要求解决:1 两个文件是否可以等同,若等同有什么条件。 2 要会被阻碍上班的近一年的收入损失。 3 要求对方道歉。

1 其企业主是违法解雇,已经被判决!

2 其这个《解雇劳动合同通知书》,缺少《离职证明》文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四条,法定的原企业主单位时的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三个方面的必须内容(共四个),也没有身份信息只有解约日期。

3 对其多次电话,公司现场口头,邮件,前案中途起诉中追诉请求均要求开具此文件的事实不顾,认定当事人没有向雇主要求。枉顾事实,舞弊。并且这个根据法定是企业主应尽的主动义务。

4 对其认为延后近7个月开具的一份工作岗位记 载不一致的《离职证明》不再重开的事实,不做具体的时间效力和内容事实认定,糊涂般的就认定人家开具了此文件。(不管时间延后,和文件无效属性)

5 并且在提供几个相同本地案例后,其法院却做出相反的判决。

6 其后续再审,申请检察抗诉等,都被办理人,用认为无问题一两句句话略过(对此争议焦点不做审理)。

随意,网友们,你们认为这个判决对吗?

《解雇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等同于《离职证明》的效果!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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